標的不能

即「不能之給付」。契約標的須屬可能,方為有效。所謂可能,即可能實現之謂,如契約標的不能實現,即為標的不能。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惟此所謂不能,通說認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言,如係嗣後不能主觀不能,無礙契約之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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