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託耕」,即是設立「永佃權」,也就是支付佃租並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此一制度在漢人墾殖台灣時即存在,日本治理台灣時,延續並承認此一舊有慣習;到了戰後,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及三七五減租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原本第842條第1項規定, 「永佃權」係土地使用人以支付地租為條件,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沒有期限的耕作、放牧等充分利用土地之行為。但上開規定已於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將永佃權刪除,改以「農育權」替代,但為維護法律秩序,新修正的民法規定之前存在的永佃權,可以繼續存在20年,至於新制定的農育權,最多也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