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上權

基於法律規定擬制成立之地上權,稱為「法定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之目的是為了保障建物繼續存在的社會經濟效用,例如民法第838條之1、第876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拍賣,造成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不同時,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間就存在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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