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價拍賣

拍賣不動產,如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告流標,法院應再減價拍賣(減價範圍最高不超過前次拍賣價額20%),如再拍賣不成則再減價拍賣。此時債權人可按原拍賣條件應買或承受。

一般拍賣不動產期日的通知書均會載明:「債權人對於本次拍賣之不動產,於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時,如依法得承受並願照拍賣最低價額承受者,應於拍賣日到場,並於該次期日終結前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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