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鼓勵起造人於建築時建造停車位,以供公眾或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所有人停車之用,而有獎勵停車位之規定,與法定停車位僅得讓與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不同。
獎勵停車位係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通常具有獨立之進出通道,而各獎勵停車位之使用人則依分管契約,使用及管理停車位。
獎勵停車位之法律明文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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