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訴權

係指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且未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在執票人於提示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付款,執票人得直接對付款人訴請付款。

正當理由

  1. 拒絕往來戶
  2. 撤銷付款委託
  3. 止付通知
  4. 發行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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