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票人基於票據之流通性、無因性及交易之安定,背書之是否連續,只須依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有連續即可。亦即最初之受款人至最後的被背書人間,形式上相互連接而無間斷而言。是故,持票人僅須證明背書有形式上之連續性即可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背書是否具有連續性對於票據權利人是證明其權利的一個重要因素,票據法第37條亦有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