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
係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性票據,無固定的格式,僅須具備《票據法》規定之要件即可稱之為「本票」。由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票據法》第3條) 。只要具備「本票」要件,法院就可認可本票,做出本票裁定。
例如 常用在借錢時,或是簽訂合約時,無法馬上收到款項、又怕對方後來拒絕付款,這時就可開立特定金額的本票,若到期對方未依約付款,就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快速進入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 一旦發票人已依本票付款,要記得向受款人取回本票或確認對方已將本票銷毀,以免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必要記載事項
- 本票:清楚記載「本票」
- 無條件擔任支付:清楚寫明「無條件擔任支付」
- 金額:以大寫明示票面金額
- 發票人簽名:寫明發票人並經簽名或簽章
- 發票日:明確記載本票簽發日,是「發出」日期,並非付款日期
得記載事項
- 受款人
- 到期日
- 禁止背書轉讓
- 利息
- 其他
不得記載事項
-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如記載違約金,則須另依一般民事訴訟請求違約金。
- 無效/無益
- 背書備註
- 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
- 劃記平行線:僅支票有平行線規定,本票並不準用。
- 有害記載事項:記載了會使本票無效
- 違反「無條件付款」之記載:如 記載了有附條件或限制才付款
- 其他
票據法 第3條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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