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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支票

(Accepted Check)

指支票付款人在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之支票。付款人一旦為保付之記載,必須負絕對付款負任,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對其保付的支票,不得以存款不足為由拒付,亦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支票之「保付行為」是適用於支票之承兌行為,付款人為保付者,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應負付款之支票上主要債務,而發票人及背書人全體,亦因保付而免除其支票上責任。

票據法 第138條
  1.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2.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3.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4.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18條、第130條及第13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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