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之訴
原告起訴後於同一程序所追加提起的新訴,該新訴與原事件相較,可能有新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茲因訴之要素,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故其中有增加新的訴之要素,即為所謂訴之追加。
例如:乙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清償借款1000萬元,後又再於同一程序中另依據甲於借款時所簽發的1000萬元本票,請求法院判命甲履行該本票債務,即屬訴之追加。
法條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以下對於訴之追加設有明文規定。
-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的追加,於同法第435條及第436條之15亦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