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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是指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一定之金額。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地。 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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