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見票即付

是指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法 第120條
  1.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3.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4.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5.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6.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00元以上。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