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
係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期限
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並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相關條目
永佃權
役權
物權
民法
,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