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

係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期限

  1. 原則上,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若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並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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