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指家庭暴力行為的類型,則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
例如:夫對妻(或妻對夫)為毆打或言語辱罵的行為,但一時偶發性的行為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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