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默示分管

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書面為必要,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分管契約係依共有人間之約定所為之管理使用,其占有使用之範圍,不以按應有部分計算者為限,較應有部分換算之面積為多或少,部分共有人有未占有共有物之情形者,均無不可。

客觀要件

  1. 共有人間未訂立書面
  2. 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
  3. 已歷有年(時間持續數年之久)
  4. 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不作為)

主觀要件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