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參加訴訟

係指「第三人」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而言。包含:

  1. 「第三人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第三人)有所請求」,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2. 第三人主張「因第三人就他人間其訴訟之結果,自己(第三人)之權利將被侵害」,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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