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參加訴訟
係指「第三人」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者而言。包含:
「第三人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第三人)有所請求」,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第三人主張「因第三人就他人間其訴訟之結果,自己(第三人)之權利將被侵害」,而於本訴訟繫屬中,以該訴訟之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相關條目
答辯狀
訴訟告知
訴訟參加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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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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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