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給付判決確定前,因符合一定要件,賦與判決執行力,稱為假執行判決。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時,不論原告有無聲請假執行,法院均應就未確定之給付判決為假執行宣告,即屬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刪除)
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刪除)
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427條第7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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