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當事人之變更,如起訴時以自己為原告,後又主張以其子為原告,而自己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為被告,嗣後主張乙為被告是。至當事人之選定或變換,及訴訟承受或承當,雖當事人有所變更,但非此所謂當事人之變更。
至所謂當事人之追加,如起訴時僅以甲一人為原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為被告,後又追加乙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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