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主觀合併

係原告或被告或二者出現複數之主體,通常稱為「共同訴訟」。例如: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訴請連帶給付,或甲、乙為「共同原告」對丙訴請為一定之給付。

關於共同訴訟之規制,係訴訟法重要領域之一,包括「何時可以進行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之要件)、「共同訴訟人彼此間之訴訟行為係相互獨立或相互牽連」(共同訴訟人彼此關係之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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