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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法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也就是在法律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

一部法律或法規範自「何時起」,可以開始發揮規範的效力,亦即對一定區域內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就涉及法效力何時開始的問題,而此與法效力開始的時間法則密切關聯。

通常,法律或法規範必須從對外「公布」或「發布」時起,甚至是從對外「公布」或「發布」後一定時間起,才對一定區域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若沒有對外「公布」或「發布」,縱然認為它可以或必須從制訂或訂定完成的那一刻起,就發生規範的拘束力,但是往往很難期求被規範者(包括主管機關人員與受規範的人民)會主動,甚至是被動地遵從它。因為他們事實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該項法律或法規範的存在。

要件

如以狹義之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

形式要件

  1. 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2. 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9條。

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前段及憲法第171條第1項)。

具備前述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法律,雖屬制定成立,但未必生效,尚須視有無定施行期限,而左右其生效時間點,此即涉及法律有關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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