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也就是在法律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
一部法律或法規範自「何時起」,可以開始發揮規範的效力,亦即對一定區域內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就涉及法效力何時開始的問題,而此與法效力開始的時間法則密切關聯。
通常,法律或法規範必須從對外「公布」或「發布」時起,甚至是從對外「公布」或「發布」後一定時間起,才對一定區域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若沒有對外「公布」或「發布」,縱然認為它可以或必須從制訂或訂定完成的那一刻起,就發生規範的拘束力,但是往往很難期求被規範者(包括主管機關人員與受規範的人民)會主動,甚至是被動地遵從它。因為他們事實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該項法律或法規範的存在。
如以狹義之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