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及審理少年犯罪事件,指揮、執行少年管訓處分,以及處理其他與少年犯罪事件有關事務的法庭。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執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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