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監督權

係指檢察官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1.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
  2.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
  3. 檢察官應服從前2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3項)。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