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監督權
係指
檢察官
應服從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
檢察總長
依本法及其他
法律
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
檢察署
及其分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1項)。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
檢察官應服從前2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3項)。
相關條目
檢察一體原則
職務移轉權
刑事訴訟法
,
法院組織法
,
檢察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