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輕以明重

(Argumentum marioread maius)

又稱「舉輕明重」,屬於法律當然解釋的一種。指法律上的規定如果規範情節比較輕的事實,那麽在解釋上,性質相雷同且情節更加嚴重的事實,當然也包括在規範的效力範圍內。

德國學說上稱「舉重明輕」或「舉輕明重」為「輕重相舉之推論」或「當然推論」,德國通說認為其性質上係一種與類推適用、反面推論、目的性限縮並列之續造法律之論證方式,輕重相舉並不是在「可能文義範圍」內之解釋方式。輕重相舉之論證方式主要係基於平等原則(作為法理)之正義要求,相同事物應予相同處理,而要判斷是否為相同事物?就必須探討系爭法律規範目的,探求立法意旨等,在在都涉及法律及事理之評價,是一種以目的論為條件的法學論證方式。而輕重相舉及類推適用均須探求立法意旨及目的,才能妥適評價判斷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的輕重寬嚴等。而德國學說多認為「輕重相舉」是「類推適用」之一種特殊型態,兩者其實難以嚴格區分。

示例

例如:路口的交通標誌僅「禁止左轉」,則既然「左轉」都被禁止了,「迴轉」更應被禁止,就是運用了「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482 號民事判決:「惟按公務員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借用人若已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視為使用業已完畢,貸與人得為返還之請求。若借用人於在職中死亡,則實際上已無占用宿舍之情形,且其公務員之職位又已喪失,此較之借用人已離職而不應續住宿舍之情形,更形明顯,依舉輕明重之法理,當無不許貸與人請求返還宿舍之理。於此情形,借用人及其眷屬或其繼承人之繼續占有使用宿舍,均屬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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