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不得僅針對特定個案制定法律之原則,「個案法律禁止原則」的目的在於,立法機關不可以個案性的法律限制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權限,法律的形式無法也不宜取代一切政治領域的政策決定權。所謂「個案法律」,係指在規範程度上較措施性法律更為具體,而足以指涉到特定對象之法律。
例如:防制SARS條例本身為措施性法律,但是如果立法院是針對和平醫院的員工加以規範,則其指涉對象已經具體可以得出適用的特定對象,如此將變成一種「個案法律」。立法院所制訂的法律內容若僅單純要求行政院「獎勵」或「懲罰」和平醫院落跑員工,而非授權在某些範圍、條件下,行政機關始可獎勵、懲罰防制SARS有功過之人員,則此類法律完全抹殺行政院的政策形成空間,將行政院矮化為立法院的「行政局」,而構成「形式的濫用」(以法律代替決議),恐有違憲之虞。
如此一來,立法院對於任何政策若都可以不斷地以作成「個案」法律的方式,則行政機關根本無需做出總體施政計畫,直接由立法機關不斷的形成政策,行政機關僅需執行即可。但此顯然有誤,立法機關的角色應該是因為行政權之自主施政,而尤其代表人民監督行政權之作為,並提供行政權施政所需之法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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