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就是行政程序上的卷宗閱覽權,屬於程序權利,其請求權人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因此,應以行政程序已開始進行為前提。
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除有下述5種情況外,不得拒絕申請: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有保密的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有保密的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的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