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第 28 條) 建築執照 可以分成 4 種:
建造執照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的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相關條目
使用執照
建照
授益行政
授益行政處分
行政法
,
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