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第 28 條) 建築執照 可以分成 4 種:

  1. 建造執照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2. 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的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3.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4. 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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