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地
土地
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用方式的分類之一,建築用地包括住宅、官署、
機關
、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相關條目
土地
空地
行政法
,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