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地

土地依《土地法》第2條規定,依照使用方式的分類之一,建築用地包括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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