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勞假

根據《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

另外,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3條也有相同假別及類似規定。

此慰勞假相當於勞工特別休假公務人員的休假,目的在慰勞相關人員工作的辛勞,有助於恢復因工作而產生的疲勞,並落實勞動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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