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
簡稱「特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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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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