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以捐地方式為代價,換取行政機關為特別許可的協議。
例如: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以下、第23條規定,人民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捐贈一定比例面積的土地予該管各級政府機關,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隔離綠帶、保育綠地),作為核准土地變更編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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