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政治性任命的人員。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
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的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一般多引用: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前3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其他依
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