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時之效力(行政法)

法規生效

  1. 法律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公布之日起第三日生效(計算包含公布或發布當日,釋字第161號)。
  2. 特定施行日期:法規定有特定施行日期。

法規失效

  1. 法規明定失效時間:至法規施行期限期滿時失效。
  2. 因法規性質失效:於特定期間使有效力的法規,如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法規或緊急命令。
  3. 法規之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有機關裁併、執行完畢、法規廢止或修正失其依據、就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等情形,原法規即告廢止。
  4. 大法官宣告無效:大法官於違憲審查或法規統一解釋時認定有牴觸上級法規,得宣告該法規無效。
  5. 新法取代
  6. 自動失效:如位於特定期間公布或欠缺特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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