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代理人

係指合於下列任一條件之代理人(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

  1. 除代理採購事務外,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
  2. 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之事業之產品,並代表其所代理之事業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
  3. 經常為其所代理之事業接受訂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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