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源於法國立法例,指公權力(王)的行為對契約相對人(人民)加重其履行契約義務所必要的負擔時,公權力應對人民補償,此補償應全面補償,而與人民所增加之負擔均等。
我國相關概念見於行政程序法146條「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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