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理事會執行事務以及行使權利的人。由常務理事選出。
依照人民團體法第17條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因此,該會如有置常務理事職,則理事長一定具有常務理事、理事資格,反之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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