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5項,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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