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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離

行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有足夠的時間來應變突發的狀況。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行車的安全距離計算方式如下:

計算方式

以行駛速度計算安全距離

  • 小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除以2」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 大型車應與前車至少保持「速度減20」的距離(單位為公尺)
  • 車輛行駛於國道5號「雪山隧道」,在正常情形下,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仍應保持20公尺以上安全距離。

以行車時間計算安全距離

跟隨前車通過某一定點(如標誌、燈桿)的間隔時間,小型車應至少有2秒鐘之時距,大型車應至少有3秒鐘之時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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