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公平原則即為基本人權之平等原則在稅法上之具體表現,在租稅的課徵上「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
法律制定之前提在於確立衡量之標準,採取經濟上之負擔能力成為公平之衡量標準:
換言之,平等課稅即指依其經濟上負擔能力而為差別之課稅,也因此量能課稅原則乃成為租稅公平原則之內容,而累進稅率係採此一公平負擔概念依據,使納稅(負擔)能力愈強者所負擔的租稅也愈多,納稅能力愈弱者其所負擔之租稅也應愈少,故採行累進稅率之所得稅,成為公平稅制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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