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管束
要件
限制
管束
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
即時強制措施
,因此對於
行政機關
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保障可以完全,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
要件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限制
不得逾24小時。
相關條目
即時強制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