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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

對於人之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即時強制措施,因此對於行政機關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保障可以完全,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

要件

  1.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限制

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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