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競合(行政法)
同一事件,數
行政機關
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
受理在先
之機關管轄,
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
機關協議
定之,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
共同上級
機關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
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定之。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如:緊急情況)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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