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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協助

又稱行政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如符合法定要件,可以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基於行政一體的原則,得向其他機關請求職務上的協助。不論是該管機關或是協助機關都是在自己的權限之內行事,因此並不生管轄權的問題。

法定要件

  1. 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 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性質

  1. 被動性:以程序上原則是以其他機關之請求為要件,例外情形:
    1. 自發性或志願性的協助行為,其不具有干預性質,且為自己管轄權範圍之職務行為
    2. 因見其他機關「不能或不可能適時防止」其任務範圍內之具體危害時,得不經請求主動介入協助,稱為「自發性協助」
    3. 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依上級之指令,在無特別法令規定下,逕行投入協助處理。
  2. 臨時性(個案性):時間上僅是「臨畤性的個案協助」,因為協助之事件大抵為具體單一事件,該事件處理完畢後,職務協助即應停止,
  3. 輔助性:請求機關仍是程序中的主體,被請求機關僅居於輔助的地位,而僅就請求機關無法執行之部分介入為補充性的協助,而非「全部包辦」,不然則有違管轄法定恆定的立法原則。同理,職務協助過程中,發現請求機關已能自行處理時(亦即得請求職務協助之原因消滅),應即停止職務協助。無論如何,被請求機關永遠是居於消極性的角色地位。

拒絕事由

行政程序法 第19條
  • 4.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之︰
    1. 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2.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 5.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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