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12條規定:

著作權法 第11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 第12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