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費
相對於
業務費
而言,根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以下為設備費:
凡購買資本性
財產
及取得權利所
支付
之費用(含取得資產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等支出)屬之。
凡公務所需房屋基地、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凡公務所需辦公建築物、廠房、倉庫、餐廳、教室、室內停車場、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管理、施工、裝潢及購置(含資本租賃)等費用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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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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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