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nheit des Dienstvergehens)
係指懲戒處分之法律效果,不強調「一行為有其相應之一處罰」,而側重於就該移送案件相關連之違失行為為綜合判斷,予以一整體、概括作一處罰,即所謂數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移送機關如移送被付懲戒人一違失事實,則與該移送之違失事實相關連之違失行為應認為也已一併移送審議,因本會要將數個相關連之違失行為作一整體之判斷,一併審議,並只能作一個懲戒處分,不能以一違失行為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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