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課稅原則

(das 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

係是指國家應按照人民經濟負擔能力課稅,相同負擔能力的人,負擔相同的稅捐(水平平等);不同負擔能力的人,負擔不同的稅捐(垂直平等)。量能課稅原則為稅捐正義的基礎原則,並作為稅捐負擔公平之最高的比較標準。

依據憲法上平等原則所具體化之稅捐正義之原則,要求有關納稅人之稅捐負擔,應當按照其經濟上之負擔能力分配,此尤其適用於所得稅法上,應按照個別的納稅人之給付能力課稅(taxation according to ability to pay)。

量能課稅之衡量因素,包括所得、財產、消費以及上述因素之組合,均可衡量其稅捐負擔能力。量能課稅原則要求個人的稅捐負擔,應按照稅捐義務人可以給付稅捐的能力,加以衡量。依據通說,量能課稅原則乃是一項合乎事理的,極具意義的基本課稅原則。

近年有逐漸發展出一些子原則,例如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此項要求,於各類所得之計算均應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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