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強制優先原則

考量到直接強制嚴重干涉義務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應屬為「最後之手段」。 故行政執行法第32 條規定:「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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