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職

指貶低職位、等級,降職比起扣薪、罰款是更嚴重的雇主懲處手段。降職如果涉及變更勞工的工作地點、場所或內容,雇主就必須在進行降職時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的規定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10-1條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