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協力之行政處分

亦即「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如:任命公務員、核准歸化、喪失國籍。

以相對人的申請或同意(或受領)並不影響行政處分的單方性,因為申請及同意之目的並非使相對人得與處分機關共同決定處分的內容,而是保護相對人,使其不須接受不願接受的行政處分。其本質上與契約必須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仍有所不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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