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原則

亦稱私生活自由原則,係指人民的私生活警察應以不干涉為原則。

警察目的限定在維持社會公共安全之結果,警察只對與社會秩序發生關係之生活對象有關,至於人民的一般行為狀態,因與警察目的無關,其生活範圍內之事,警察都不宜介入,這就是警察公共之原則。

惟警察行政已日趨多元與複雜,且警察任務已有鉅幅的演變,已非傳統之權力性行政或負擔行政所能涵蓋,反而更特重非權力性行政與授益行政。有鑑於此,傳統的警察公共原則在行政法的性格上,不免也受到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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