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仍必須以存在強制手段為必要,但只需達到「低度強制」程度即可。即行為人對被害人施加強制手段的強制力,並不需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行為人使被害人處於無助而難以反抗、不敢反抗或難以脫逃的狀態,甚或因害怕而 「沒有抗拒」,都屬行使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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