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另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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